天津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民法之监护人责任与教育机构责任

2023-12-12 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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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天津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民法之监护人责任与教育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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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护人责任

  1、归责原则:无过错。

  2、免责事由: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

  3、责任承担: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有财产的无、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4、父母离婚:

  (1)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不足部分,另一方承担补充责任。

  二、教育机构责任

  1、归责原则:

  (1)过错推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注意:不满8周岁)。

  (2)一般过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

  3、责任期间:在校期间(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4、教师责任:教师不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由学校承担替代责任。

  5、由第三人导致损害:

  由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人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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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某日,12岁的李某在学校殴打同桌温某,致使温某头部受伤,事后温某共花去医药费8000元,据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李某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若李某自己有财产,可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C、赔偿费用可由李某的监护人与温某的监护人协商确定

  D、学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

  A、B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李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温某损害,由李某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李某自己有财产,则可以从李某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C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李某造成温某受损害,当事人双方应协商确定赔偿方式,李某和温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赔偿费用可由李某和温某的监护人协商。

  D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在学校致温某受损害,如果学校未尽到监管职责,则需承担责任。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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