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天津市户籍(户籍迁入日期截止到2019年4月24日);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4.热爱教育教学工作,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5.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及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8年5月9日至2001年5月9日期间出生);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83年5月9日以后出生);
8.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学历证、学位证及教师资格证等,均须于2019年7月31日前取得,逾期未取得者取消聘用资格);
9、持有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院校毕业生证书人员需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10、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11、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情形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