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五官端正,讲标准的普通话;
5、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品行良好;
6、年龄18周岁以上,大专、本科25周岁以下(1993年5月7日以后出生),研究生30周岁以下(1988年5月7日以后出生),2019年毕业生不受年龄限制;
7、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学历证、学位证及相应学科、学段的教师资格证等),均须于2019年8月31日前取得,逾期未取得者取消聘用资格,并按违约处理;
8、社会人员报考必须具有天津市户口(户籍迁入日期截止到2019年 5月7日),以下情况可视为具有天津市户口:本市家庭户口;本市集体户口;本市蓝印户口;天津生源在外省市高校就读,入学前具有天津市户籍;
9、非天津市户口人员报考,必须是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10、报考小学教师必须具有天津市户口;
11、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聘方案》和《招聘计划》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及我国驻外使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12、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13、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3、曾被辞退未满5年或开除公职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5、在此前公开招聘过程中被招聘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在禁考期内的(禁考期参照公务员招考的有关规定);
6、现役军人和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7、法律规定不得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