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正当防卫的认定

2019-03-13 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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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防卫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是一个常考点,它的考察方式主要以案例题的方式进行考察,所以掌握正当防卫尤其重要。接下来主要通过对内容的剖析,让学生能够正确判断什么是正当防卫,从而提高做题的正确率。我们前面学习过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实践中有些行为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我们把他们称之为犯罪的排除事由,而犯罪的排除事由也就是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就只其中之一,接下来我们具体来学习一下。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某日甲持刀追砍乙,乙被逼至墙角无路可逃,情急之下抓起一只酒瓶砸向甲,导致甲的头部受伤。


  乙打伤甲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为什么乙打伤甲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呢?在案例中乙正被甲进行追砍,乙为了保护自己而去打伤甲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以乙打伤甲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在这个时候我们通过概念对正当防卫有了一个简单的理解。下面我们再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出发,乙的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五大构成要件才成立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五大构成要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在起因中需要强调侵害的现实性,是指不法侵害是实际存在,要排除假想出来的伤害也就是假想防卫,在上述案例中甲正在对乙进行追砍,所以乙的防卫起因满足。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需要正在进行,要排除两种情形一种是事前先下手(是指在不法侵害还没有实施之前就动手)另一种是事后的报复行为(是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而动手)都不构成正当防卫。案例中乙在甲正在实施追砍的过程而打伤甲的,此时的乙正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时而实施的,所以防卫的时间也满足。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


  所谓的防卫的意识就是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初衷是具备保护的意思,乙在遭受甲的追砍时为了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具有保护意识。但在防卫的意识中还得注意有些情形虽然形式符合防卫要件但是不具备防卫的意图,这些情形也是在事业单位考试常出现的考点,比如防卫挑拨(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相互斗殴(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互相侵害的行为。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也不得视为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案例中的乙针对的就是不法侵害人甲,对象满足。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在正当防卫中,限度不能超过明显限度,在案例中乙是正遭受甲的追砍,此时的乙存在生命危险,乙仅仅是打伤了甲,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但在这个构成要件中我们还得掌握限度问题如果超过了明显限度造成重大损失,此时则构成正当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我们都知道正当防卫不能超过明显必要限度,如果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就要承担刑事责任,那有没有什么情况是即使在防卫过程中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也不用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呢?那就限度的例外即无限防卫权,是指对象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这些情形下存在无限防卫权,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构成正当防卫,不用负刑事责任。在上述案例中乙正存在被杀的不法侵害,如果乙将甲打死也是构成正当防卫的。


  以上案例中的乙都满足了正当防卫的五大要件,因此构成正当防卫。所以我们重点需要从概念和构成要件来认定正当防卫,在做题时要重点分析案例中的人物与人物之间的行为,必须满足以上的五个构成要件才能满足正当防卫,且缺一不可。还需要注意的是在每个构成要件的特殊情形,在考试中常常用这些特殊情形来进行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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