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刑法第65条第l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77.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78.累犯的法律后果:(1)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2)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3)累犯也不适用假释。
79.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80.数罪并罚的原则:(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2)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数罪并罚时,分别量刑,以最重的罪为基础,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最高刑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采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81.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仅有逃逸行为,仍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82.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并规定其刑事处罚为拘役并处罚金。
83.绑架罪:利用被绑架人的亲人或他人对被绑架人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发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的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8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85.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86.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这四个罪和第270条侵占罪都属于亲告罪,受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相对亲告罪)。侵占罪是绝对亲告罪。
87.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88.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89.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
90.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91.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2.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9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94.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95.行贿罪是指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9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97.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98.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99.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0.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