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天津市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点2

2019-01-17 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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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7.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6)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原则。

  2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9.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30.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31.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4—下落不明、2—意外事故、0—有关机关认定不可能生还)。

  32.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3.成立法人的条件:(1)依法成立。(2)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4.有效合同的要件:当事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

  35.无效合同的要件:欺诈胁迫型(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型(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伪装掩盖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益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强规型(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36.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要件: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37.效力待定合同要件:无权处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为。未被追认的合同无效。

  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39.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0.物权法的原则:(1)物权平等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物权不得滥用原则(5)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41.抵押权,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42.质押权,即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3.留置权,即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4.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5.国家专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国有土地、海域、水流、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等。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农村土地,城市郊区土地。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46.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之债(3)无因管理之债(4)不当得利之债。

  47.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48.人格权:①生命权。②身体权。③健康权。④姓名权与名称权。⑤名誉权。⑥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⑦隐私权。

  49.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监护权等

  50.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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