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天津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肇事逃逸坠亡岂能怪警方紧追不舍

2019-01-08 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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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30日,浙江舟山的郭某因酒驾肇事后逃逸,交警追到家中敲门要求其配合调查,郭某从10楼攀绳下楼,不慎坠楼身亡。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郭某系在家中阳台外利用绳索下楼过程中不慎坠楼。经检验郭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郭某为该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嫌疑人。郭某家人曾质疑警方执法,称出现坠楼的结果是因为交警对他进行精神压制,引发其情绪紧张暴躁才导致他慌不择路。

  毋庸置疑,郭某的坠楼身亡绝对是一起悲剧,给其家人带来了无尽悲伤,但应认识到,这一本不该发生的悲剧,与郭某的肇事逃逸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其应该为这一后果自行承担责任,而非苛责于警方的追赶、敲门等正常执法行为。这一事件无疑有着非凡的警示意义,即只有配合正常的执法行为,方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肇事逃逸是既违法又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逃逸的最高可处2000元罚款、15日拘留,且吊销驾照,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照。如果造成一人死亡且有逃逸行为,可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现实中,如果肇事者逃逸的话,将会加剧破案难度,容易让受害人找不到肇事方,损失无法弥补,引发更多的矛盾和冲突。

  由此可见,追赶肇事逃逸者,不仅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更是公民的道德义务。尤其是在实践中,肇事逃逸的情形中,行为人往往存在着醉驾、顶包等嫌疑,假使不及时追查逃逸车辆和驾驶人,不仅会带来无法查清真正的肇事人、肇事人是否醉驾等事实,更可能导致根本查不到肇事人等极端后果。从这方面来讲,追赶逃逸者就不仅是公安机关的权力,更是其不可推脱的责任。如果因未及时追查逃逸车辆和驾驶人而带来严重后果的话,则应承担失职失责的后果。

  纵观此事件,先有警方追赶肇事者直至其家门口并敲门要求其配合调查,后有肇事者在家中阳台外利用绳索下楼过程中不慎坠楼。表面上看,警方的追赶和敲门行为在先,逃逸者坠楼事件在后,但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并不必然代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逃逸者坠亡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肇事逃逸并为继续逃逸而利用绳索下楼,而非追赶行为。既违法又无德的逃逸在先,依法履行职责的追赶在后,没有逃逸,也就没有迫不得已的追赶。如果死者能够待在事故现场不逃逸,或者在警方敲门后意识到能够幡然醒悟,也就不可能发生悲剧。

  值得注意的是,此事件发生后,经调查,处警人员的整个执法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与郭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以说,这一调查结论让身处复杂一线的执法人员吃了颗定心丸,不再因动辄得咎而担惊受怕,也让违法者认识到“反咬一口”已经没有市场。进而强化“正能胜邪,邪不压正”的社会规律,让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再畏首畏尾、毫无底气,而是敢于及时处置违法行为,修复受到损害的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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