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7 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一、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指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他物权指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所有权
(一)国家的所有权
国家的所有权包括以下八类: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二)房屋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除外。
三、用益物权
所谓用益物权,就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某些权利。用益物权是不完全的,只包括一定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却没有处分的权利。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其中,对于特殊林木,其承包期经过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三)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土地等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即义务人)的不动产是供役地,而地役权人自己的不动产就是需役地。
地役权的延续:地役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设立之前就设立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设立地役权的限制:土地上已经设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再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的转让与抵押:(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应当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应当一并转让。
四、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其他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质押权
质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在于:设立抵押权,不将抵押财产转移交付给债权人;设立质押权,必须将质押财产转移交付给债权人。质押权,又称质权,主要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由于保管不善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但获得的价款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一旦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的优先性: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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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以上知识点,下面来几道题巩固一下吧。
刷题巩固
01、根据《宪法》和《物权法》,下列自然资源中不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是( )
A.矿藏
B.土地
C.水流
D.海洋
【答案】B
【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土地并不是国家专属所有。矿藏和水流(包括海洋)是专属于国家所有的。
02、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B.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双方合同成立发生效力
C.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D.无限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就是指房屋建成之时、衣服制成之时、书柜完成之时或者衣服被抛弃之时、书柜被烧毁之时,这些物的所有权或为设立或为消灭。这些因事实行为而导致的物权的设立或者消灭,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而不需要遵循一般的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即生效力。故选择 B 项。
03、下列情形所反映的权利类别与其他三项不同的是( )
A.李女士送修电动车,后拒不支付修车费,店老板遂留置电动车
B.小张向老刘借款6000元,并将祖传玉镯交与老刘,二人约定三年内还钱取镯,否则老刘有权变卖玉镯获偿
C.某银行向购房人王先生发放了一笔按揭贷款,贷款期限25年
D.某公司在地方政府组织的拍卖会上拍得一块土地,用于日后的商业开发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涉及物权法的相关知识。
D项:《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故某公司在地方政府组织的拍卖会上拍得土地,用于日后的商业开发,这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本题中A项、B项、C项中涉及的权利均为担保物权,而D项涉及的权利为用益物权。D项所反映的权利类别与其他三项不同。
故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