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天津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 106

2018-11-22 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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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对伪造货币罪不再处以死刑

  B.对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的行为应作出行政处罚

  C.组织群众在医院闹事、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D.编造虚假险情在微信中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2.下列说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A.甲带侄子外出游玩,遇地震,甲无需为侄子在地震中所受损害承担责任

  B.甲用拳头殴打乙,乙将甲推倒后持刀将其扎死,乙无需为甲的死亡承担责任

  C.甲、乙发生口角,对骂过程中甲欲讹诈乙而故意倒地,乙无需为甲因倒地所受伤害承担责任

  D.甲、乙因言语不和而厮打―起,丙撞见后趁机殴打与其素来不和的甲,乙无需为丙殴打甲所造成的的损害承担责任

  3.关于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并处罚金

  B.罚金数额的主要决定因素为犯罪情节

  C.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

  D.因对部分犯罪行为可单处罚金,所以罚金为主刑的一种



  参考答案与解析

  1.B【解析】B项符合题意: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知,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应处于刑事处罚而非行政处罚,当选;A项不符合题意:《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包括伪造货币罪在内的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对伪造货币罪不再处以死刑,排除;C项不符合题意: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知,组织群众在医院闹事、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排除;D项不符合题意:《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编造虚假险情在微信中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排除。

  2.B【解析】A项中,“遇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属于免责情形,因此甲无需担责,故A项说法正确。B项中,乙已经将甲推倒,此时再“持刀将其扎死”,已经不属于“正当防卫”,乙应当承担责任,故B项说法错误。C项中,甲欲讹诈乙故意倒地,即“甲倒地”是自己造成的,与乙没有因果关系,乙无需担责,故C项说法正确。D项中,丙殴打甲的行为与乙没有关联,乙无需担责,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是选非题,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3.D【解析】D项错误:《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故罚金属于附加刑而非主刑。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该项中判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的做法是正确的。B项正确:《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C项正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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