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律常识

2018-05-31 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宪法
  (公共基础知识/综合知识)
  【宪法法条热门考点识记】
  1、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4、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注意:民族乡不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12、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3、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4、国务院各部部长可以连续任职超过两届。
  15、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其他热门考点识记】
  1、我国将每年的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2月4日,中国迎来首个国家宪法日。
  2、宪法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3、宪法的约束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4、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5、国家宪法日如何确定的。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6、如何弘扬宪法精神。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7、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何时制定。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该宪法4章106条。
  8、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何时制定。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宪法考点试题演练】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职务,如担任行政职务,须向行政机关辞去此职
  B.国务院有权批准自治州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C.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D.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解析】本题选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注意,辞去的是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因此A项的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当选。
  根据《宪法》第89条第15项的规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行使这一职权,因此B项说法正确。
  根据《宪法》第67条第8项的规定,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这一职权,因此C项说法正确。
  《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由此可知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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