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国考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简析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行政强制

2018-05-24 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在招警考试中,行政法是众多考生大呼头疼的部门法,虽然对行政法的考查内容并不多,然而,由于行政法学科特点以及理论的深度决定了对该科的掌握难度较大。
  行政法部分的考点涉及到基本理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强制、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些内容。其中常考察考生对于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强制的辨析,而这个考点也往往是考生特别容易混淆的一个知识点。下面我们就这一问题,来谈谈这三种行为如何进行辨析。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强制这三种行为都带有一定的强制惩罚性质,各自又包括数个不同的种类,要分清这三个考点,一定要理解它们的作用。我们首先来看各自的概念和种类:
  一、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惩罚一些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例如某些酒后驾车的司机未犯罪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那么交管部门就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吊销酒驾司机的驾驶执照。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六种,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分行为。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针对国家机关内部的失职违纪公务员所作出的惩戒性措施。例如某法院对出入高档娱乐会所的法官处以撤职处分。行政处分是一种对内惩罚,是行政机关基于隶属关系做出的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强制措施,一类是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
  了解了三种行政行为之后我们会发现,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实际都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的外部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处分则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的内部行政行为。所以三者之间的性质是不同的。我们两两进行对比,帮助考生更为深刻地进行理解。
  先来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这两种外部行政行为,它们的不同点包括:
  1.客体不同。行政处罚的客体是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即有违法行为才会实施行政处罚手段。行政强制的客体主要是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事实状态,如暴乱、瘟疫、危房等。
  2.形式不同。行政处罚表现为限制或者剥夺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拘留等。而行政强制通常分为人身强制、物品强制和场所强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扣押、查封、冻结、拆除违章建筑、强制搬出、扣留、盘问等。
  3.程序不同。行政处罚统一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简易程序。而行政强制适用特别法规定的不同程序。
  4.次数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而对同一个违法状态,行政机关可以反复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直到违法状态消除为止。
  接着,我们来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这两种行为,它们的不同点包括:
  1.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行为,所以行政处罚是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则是领导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制裁,所以行政处分是内部行政行为。
  2.制裁的对象不同;处罚对象与处罚主体不存在隶属关系;处分对象与处分主体存在隶属关系。
  3.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六种,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中有罚款、拘留等;而行政处分没有。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比行政处分所依据的要高。
  5.救济途径不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而对行政处分不服,只能向人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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