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8天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宪法易混考点点睛。相信行测考试一定是很多考生需要努力攻克的一道坎儿。行测中涉及的知识面之广,考点之细,需要开始做到在积累的同时掌握一定的解题技巧。天津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仔细研读下文>>>2018天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宪法易混考点点睛
【导读】
小编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宪法易混考点点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知识点睛一: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和监督机关
1.宪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宪法的修改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宪法的解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4.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重点提示】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知识点睛二: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宪法》规定,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重点提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决定全省进入紧急状态,比如决定云南省进入紧急状态。而国务院是省的内部某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比如决定云南省玉溪市进入紧急状态,即其决定范围有所缩小。
知识点睛三:行政区域的设立
《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一、省级机关的批准权限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权限属于哪个机关?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对于特别行政区的批准权限属于哪个机关?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二、市级和县级的批准权限
《宪法》规定,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重点提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权限属于哪个机关呢?
《宪法》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这项规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有什么不同?考生需要注意全国人大批准的是整个的省的建置,比如决定建立辽宁省和吉林省。而国务院的批准权限范围缩小了,是批准省的区域界限划分,比如辽宁省和吉林省具体的省之间的界限划分。
三、乡镇级的批准权限
《宪法》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经典真题】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某市拟将所管辖的一个县变为市辖区。根据《宪法》规定,上述改变应由( )批准。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所在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