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天津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规范网络表达

2018-01-03 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8年天津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规范网络表。天津公务员考试中,申论是最能拉开考生成绩的一门科目,积累对于申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天津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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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网络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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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链接】
  2017年8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9月7日,再次出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四项规定是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出台的配套规定,为进一步落实跟帖评论实名制、打击非法网络公关、规范网络社区经营活动、公众平台和互联网群组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说明我国对于网络表达的规范不断趋于精细,对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进一步明晰。
  【标准表述】
  [原因分析]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语言一方面丰富了汉语的表现力和创造力,直观简洁且趣味的表达令人喜闻乐见;另一方面,缺乏规范意识的表达可能导致乱象丛生,不良信息的泛滥更是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不文明甚至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网络表达主要包括情绪性谩骂、暴力性中伤、非正式用语、粗鄙化表达、侮辱诽谤等。它破坏了交际表达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道德风气,甚至成为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这些乱象最为集中发生的场合是在群组、跟帖、评论、弹幕中。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不能超越法律底线,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实现治理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是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原则。
  [网络表达的特点]
  网络表达具有即时性,内容海量,难以筛选,防不胜防,危害隐蔽,影响深远等特点。条块分割的监管体制与扁平化的网络空间之间存在张力,现有的整治模式和管控模式,难以有效应对浩瀚的网络信息的即时传播;网络语言传播具有裂变式、碎片化和多样化的特点,许可性和强制性手段能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我们必须认识到,人民群众的表达权受到宪法保护,对网络表达的法律规制,决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严越好,更不是面面俱到。既要推动网络表达的繁荣发展,又要重视其规范,两种价值如何权衡,考验着立法者和管理者的智慧。必须充分考虑到网络语言的生成和传播规律,保持一定的谦抑态度,留有足够的弹性空间,给快速演进和创新的互联网保持新的可能性,在发挥传统监管的优势基础上创新法律规制体系。
  [意义]
  规范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发帖、跟帖是网民在网上发表意见、表达观点、互动交流、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大多数网民在发帖跟帖时能够坚持实事求是、理性客观,但也有少数网民发布违法违规信息、传播网络谣言、散布污言秽语、恶意攻击他人,扰乱信息传播秩序、破坏网络舆论生态、侵犯他人权利。每一个网民都是有毒有害信息、人身攻击言论的潜在受害者,要求网民实名发帖、跟帖,可以做到网络空间安全清朗、跟帖评论健康有序,最终目的是保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广大网民应大力拥护和积极支持。
  规范是为了更愉快地聊天。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网民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但网民的言论自由有底线。网民在网络平台描述事件、表达意志时,要坚守“七条底线”,每一条都要遵守,每一条都不能逾越。言论逾越底线,就要付出相应代价。不论是划定“七条底线”,还是要求实名发帖跟帖,出发点和立脚点都是保护网民权益。网民在“七条底线”内实名发帖跟帖,虽然不能任性而为,但完全可以愉快聊天。因为只有在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生态下聊天,才会让人产生愉悦感。只要网民遵守底线,完全不必顾虑实名发帖跟帖,想表达意见就大胆表达,想舆论监督维权就放心监督,没人不让说话,也没人敢打击报复。
  规范是为了更有力地担当。一个有担当的网民,崇尚道德、坚守良知、弘扬正义。一个有温度的帖子,可以发挥出巨大的正能量,凝聚人心、汇聚力量,让国家更强盛、社会更和谐、生活更美好。网民在发帖跟帖时恪守底线、依法文明,让自己的每一个帖子都带有温度,利国利人又利己。做一个传递正能量的有担当网民,发挥自己的价值,这样的人生才有意义。只要能够做到不发布并积极举报有毒有害信息,文明评论、理性跟帖、善意回帖,就是一个传递正能量的有担当网民,很容易做到。
  [参考对策]
  一是整合法律规制体制。这需要打破部门藩篱,促进各主体协同合作规制,包括监管部门之间及其与行业、企业和公众,实现政府主导下的多中心治理。监管部门间要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并将其制度化和法制化;要发挥网络媒体平台的节点作用,引导企业建立兼容性的组织架构,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网站的激励机制和自律机制。
  二是及时回应现实需求。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对即时性极强的网络表达难免出现空白,因而对网络表达的规制不能完全依赖高位阶的法律,而要充分发挥相对灵活的政府监管部门的作用,从被动式、合规性监管转变为主动式、包容性监管。一方面,可以出台前瞻性和激励性措施,主动引导正当、理性的网络表达行为,调动网络参与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应对网络新语及时发现、掌握和纠正,适时介入,将有限的监管资源运用在刀刃上。
  三是创新法律规制手段。这需要以网络规律为中心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管用和可行的标准,编制严密的规制体系,重视受规制者的自我规制。其中,要多运用柔性监管手段,重视负面清单的建设,总结实践经验,多采用技术性标准规制、程序型规制、信息型规制、商谈型规制和绩效标准规制等手段。此外,网络表达乱象治理并非一刀切,应基于类型化进行区别化规制,如有的可以归为侵权行为,有的应受行政管制,有的则应由刑法规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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