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7号)

2017-09-27 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名  称: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社保局
  文  号: 津人社局发〔2017〕37号
  发文日期: 2017-04-07
  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43号)精神,扩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自主权,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自主权
  市和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和本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再统一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自主开展公开招聘工作。规模小、人数少自行组织招聘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委托招聘。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拟聘用人员公示信息和聘用人员备案名册等,监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公开招聘工作。
  事业单位招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以及本单位特别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或简化招聘程序进行招聘。
  二、规范公开招聘程序
  公开招聘工作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畴,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规范实施,公开招聘方案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报上级部门备案核准。其中,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区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同时,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须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采集表》(附件1,以下简称《采集表》),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公开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方式等。招聘信息应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也可在其他各类媒体上公布,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知晓率。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信息发布时限、报名时限和拟聘人员公示时限、开考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做好拟聘用人员信息公示工作,公示范围与招聘公告发布范围一致。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依法依规办理聘用手续,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名册》(附件2,以下简称《人员名册》)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于每月10日、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在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河东区九经路25号)三楼综合业务服务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和《人员名册》予以备案,接收《采集表》。
  三、严肃招聘工作纪律
  严格执行招聘纪律,坚决查处和纠正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确保公开招聘制度作为事业单位进人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禁止以各种名义规避公开招聘要求,或借公开招聘名义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须签订《公开招聘安全和保密承诺书》(附件3),并严格执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应对,严厉查处,妥善处理。
  强化监督执纪,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管,确保工作规范有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成立公开招聘纪律监督工作小组,指导所属事业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公开招聘工作。公开招聘纪律监督工作小组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建立举报受理台帐,做好投诉举报的调查核实工作。对违规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引起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视情节可宣布招聘工作无效。对相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社保局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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