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文件要求,近日,市环保局发出关于做好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在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市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11月1日起,钢铁、水泥行业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12月31日前,完成本市石化、炼焦、电镀、平板玻璃、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等11个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从2018年1月1日起,石化、炼焦、电镀、平板玻璃、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等11个行业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