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面试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工作,按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面试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市级招录机关(以下简称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章 面试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 面试主要测评考生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重点测评以下要素:
(一)综合分析能力;
(二)创新意识;
(三)应变能力;
(四)计划、组织与协调能力;
(五)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
(六)言语表达能力;
(七)自我情绪控制;
(八)举止仪表;
(九)求职动机与拟任岗位的匹配性。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职位要求调整面试测评要素。
第五条 根据招考职位的不同要求,可采取以下几种不同的面试方法。
(一)结构化面谈法;
(二)无领导小组讨论法;
(三)文件筐作业法;
(四)心理测量法;
(五)其他测评方法。
面试方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公务员招录工作实施前根据职位需要确定。
第六条 面试测评分值满分为100分,及格线为60分,达不到及格线的不予录用。
第七条 面试试题的命制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题命制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试题的科学化水平。试题命制前,应对拟任职位所需具备的知识、经验、能力等基本素质和要求进行分析,合理确定面试测评要素和分值权重。
第八条 命题人员及其他入闱人员必须签定保密责任书,遵守保密承诺。命制、印刷面试题本必须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全封闭状态下进行。
第三章 面试考官
第九条 面试由面试考官组具体实施。考官组一般由7名考官组成,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增加或减少考官,但最少不得少于5名。考官组中,持有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的面试考官资格证书的考官应达到70%以上。根据需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有关领导或专家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在每一考官组中不超过2人。
第十条 面试考官组设主考官1名,主持面试工作。面试考官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面试工作纪律,服从统一安排,自觉接受监督;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方法、程序和要求实施面试;
(三)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价考生,坚持独立思考、独立打分;
(四)在每一职位或每半天面试结束后,主考官当场公布面试成绩。
第十一条 面试考官实行交流制度。面试考官一般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选派,也可委托招录机关选派。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应根据招考职位数和考生人数,科学设置面试考官组数量。采用结构化面谈方法的,每个面试考官组每天面试考生人数一般不超过25人;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方法的,每个面试考官组每天面试考生人数一般不超过45人;采用其他方法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每个面试考点应安排适当数量的备用考官。
第十三条 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面试考官组参加面试并使用同一面试题本。
第四章 面试实施与考务管理
第十四条 面试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工作实施方案;
(二)确定面试人选;
(三)对参加面试的考生进行资格条件复审;
(四)命制面试试题及相关测评材料;
(五)设置面试考点;
(六)选派面试考官;
(七)组织实施面试;
(八)公布面试成绩;
(九)整理并上报面试工作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面试工作实施方案应包括组织形式、面试方法、时间安排及其他有关事项。招录机关应根据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面试工作实施方案,制定面试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笔试成绩,按规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时,按照该职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第十七条 招录机关应在面试实施前,按照招考职位规定的条件,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确认其在报名时提交的考生照片、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核实其是否符合招录职位规定的报名资格条件。
经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未经复审机关同意,面试人选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因取消或放弃面试资格形成的空额,在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由招录机关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 面试考点应设置考场、候考室、休息室、计分室等。考场应整洁、明亮、安静。考场内设考官席、考生席、监督员席、工作人员席。
招录机关应在候考室、考生休息室为考生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参加面试考官组数在计分室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等设备。
第十九条 每个面试考点设负责人1名,由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级招录机关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面试工作,确保各项纪律规定的落实。
第二十条 每个面试考场应设监督员,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监督员应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面试题本的领取、运送、保管和使用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二)考官、考生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入闱管理;
(三)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考务人员是否佩带标志牌;
(五)工作人员是否按时收缴考官、考生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通讯设备,并统一保管;
(六)考官和考生是否按规定抽签决定执考组别和面试顺序;
(七)面试考场是否配备和使用了录音或录像设备;
(八)面试考官是否认真履行考官职责;
(九)计分员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计算和汇总面试成绩;
(十)主考官是否当场公布面试成绩;
(十一)做好其他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个候考室、考生休息室应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实考生的身份证、面试准考证;
(二)宣布考生面试纪律及有关事项;
(三)收缴考生的通讯工具并妥善保管;
(四)负责面试考生抽签及登记确认工作;
(五)按面试顺序引导考生进出面试考场;
(六)负责候考室和休息室的封闭管理和服务;
(七)做好其他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计分员按每个面试考官组2名的标准配备,计分员应当熟悉面试成绩汇总软件及使用方法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录入面试成绩并核对无误后送达主考官;
(二)收集和汇总《面试评分表》、《考官用计分平衡表》、《面试成绩汇总表》、经考生签字确认的面试成绩单及面试题本等相关材料;
(三)做好其他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每个面试考场应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计时工具、录音或录像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并提前做好调试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二)提示主考官在面试规定时间到达时结束考试;
(三)收取《面试评分表》,并检查是否有误填考生顺序号、涂改、未签名等情况;
(四)做好考场内其他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可选择网络、书面或电话等形式通知考生参加面试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五条 实施面试前一天,面试考官、监督员及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到达指定地点入闱,实行封闭管理,并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招录机关必须按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安排考生进入和离开面试考场。
第二十七条 面试题本考前为绝密,使用过程中及使用后为机密。面试题本在领取、运送、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面试题本安全。
第二十八条 面试开始前,工作人员要点名并查验考生面试准考证、身份证,对候考室实行封闭管理。对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工作人员在候考室向考生宣读《考生面试须知》,考生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后交工作人员保管并在指定位置存放。面试顺序采取抽签办法确定,考生对所抽顺序号进行签名确认。
第二十九条 主考官、考官通过抽签确定执考组别。只设一个面试考官组的,面试考官应实行差额制,面试前抽签确定执考人员。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应提前将《面试评分表》、《考官用计分平衡表》及文具等放置于考官席,将计时器、录音或录像设备等放置于指定位置,将笔、草稿纸等放置于考生席。
第三十一条 考官和工作人员应佩带标志牌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面试题本密封袋经主考官、监督员及考生代表检验无误并依次签名确认后,由监督员当场拆封并将面试题本发给考官熟悉题本。考生代表签字时,考官应主动回避。
第三十二条 考生面试成绩采取保留主考官评分,其他考官各测评要素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与主考官评分取平均值的办法确定。对考生评分低于60分的考官,要在《面试评分表》上按照测评要素逐项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面试结束后,由主考官向考生当场公布面试成绩,考生获知面试成绩后,应在面试成绩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按照招录计划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总成绩相同,依次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各项成绩均相同,则一并确定为参加体检人选。
第五章 面试纪律
第三十五条 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一)入闱期间擅离封闭区或接触外界人员的;
(二)私自留存手机等通讯工具或未经批准、未在监督员监督下擅自与外界通电话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失密或泄密的;
(四)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工作人员擅自将考生抽签顺序号告知他人的;
(六)面试考官面试期间擅离考场进入考生封闭区的;
(七)面试考官面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官席或有影响考生面试的其他举动的;
(八)面试考官打人情分或采取某种方法暗示考生的;
(九)面试考官擅自变更面试时间、试题的;
(十)其他影响面试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面试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着行业制服或可明显识别其身份的标饰、服装进入面试考场的;
(二)面试封闭管理期间未按规定关闭并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无论是否使用)的;
(三)擅离候考室、考生休息室的;
(四)面试时透露自己的姓名、毕业院校等有可能影响面试公平公正的其他信息的;
(五)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
(六)违反保密、回避规定的;
(七)其他影响面试公正性或面试正常开展的言行。
第三十七条 招录机关违反面试工作纪律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面试工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 8月 1日施行。1996年11月15日发布的《天津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实施细则》(津人录〔199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