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公积金租房政策:名下无房可提公积金付房租

2017-07-04 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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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积金租房政策:名下无房可提公积金付房租
津公积金租房政策:名下无房可提公积金付房租
  昨天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实现全市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本市出台了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增加供给
  鼓励新建房屋用于租赁
  在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方面,首先,鼓励新建房屋用于租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履行租赁住房建设相关约定,确保租赁房源上市供应。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建设租赁住房的新建商品房项目,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部分或全部房源用作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租赁住房或从商品房项目中转化的租赁住房,可自行持有用于市场租赁,也可转让或长期租赁给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由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第二,鼓励存量房屋用于租赁,鼓励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存量房屋筹集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个人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鼓励个人与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再由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对房屋进行出租。
  鼓励消费
  落实公积金付房租政策
  实施意见指出,本市还将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与此同时,还将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税收优惠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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