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下半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人员)报考政策指南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 《2015年度下半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2015年度下半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招考职位表》)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服务年限未满5年(含试用期)且所在单位不同意报考的;
(6)现役军人;
(7)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8)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9)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符合职位要求的是否可以报考?
对于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报考人员,若在校期间取得第二学位、辅修证书的,可持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证书报考。
4、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职位表》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应在面试前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5、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6、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可否报考?
可以报考。
7、哪些人员属于(或可视为)2015年应届毕业生?
(1)2013年、2014年、2015年毕业,能够经人事或教育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属于应届毕业生。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2015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视为应届毕业生。
注:凡以应届毕业生或视为应届毕业生报考的人员,在填写报名表时务必在备注栏中注明“本人能够经人事或教育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8、哪些人员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的职位?如何认定?
2013、2014、2015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可报考定向招录职位:
⑴天津生源在津参加服务基层项目;
⑵天津生源在外省市参加服务基层项目;
⑶外地生源在津参加服务基层项目;
⑷外地生源由天津选派在外省市参加服务基层项目。
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资格原件审核阶段,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职位表》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供下述材料:聘任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要提供县级以上组织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大学生要提供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盖章)原件和复印件。以上材料在面试前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9、哪些情况可视为具有本市户口?
除具有本市农业家庭户口、本市非农业家庭户口外,以下情况可视为具有本市户口:一是具有单位集体户口的;二是具有天津市蓝印户口的。
10、报考人员身份证号被冒用无法进行报名注册如何处理?
如发生报考人员身份证号被冒用,导致无法正常注册的情况,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18号)核实后办理注册手续。
11、哪些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前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后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18号)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12、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招考职位表》中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在《招考职位表》上查询。
13、体检、体能测评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以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注:体能测评不达标及未按照要求进行体能测评的人员,不能进入面试环节。
14、对体检结论有疑问可否申请复检?
招录机关或报考者对初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初检结论七日内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需当天复检的项目除外)。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