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务员考试练习:法律常识(1)

2015-04-21 天津公务员考试网

  1.甲在商场柜台边捡到一个钱包,内装人民币6000元,送交给该商场保卫科负责人乙,乙将此款据为己有。乙的行为构成(  )。
  A.侵占罪
  B.挪用公款罪
  C.贪污罪
  D.巨额财产来路不明
  2.一艘行驶在日本海域的美国货船上,有甲、乙两个中国人,发生争执,甲将乙捅死,依据我国《刑法》,该案件适用于哪国法律?(  )
  A.中国法律
  B.美国法律
  C.日本法律
  D.既适用中国法律也适用日本法律
  3.刘某开办的个体小煤窑只开了采煤通道就开始采煤,有关土管部门检查后发现该煤窑只有送风口,没有排风口,即书面通知其停业整顿,但刘某拖延不改继续采矿,终因瓦斯浓度太高,发生爆炸致8名矿工死亡。
  刘某的行为构成(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C.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D.过失爆炸罪
  4.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也是胁从犯
  B.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C.甲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某晚故意不关财务室窗子、不锁保险柜,然后指使中学生乙(16周岁)潜入财务室窃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D.丁是某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唆使投保人戊将自己投保的汽车烧毁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利用自己办理理赔的职务便利为丁理赔8万元,二人平分。丁戊构成贪污罪共犯
  5.我国《刑法》规定,只犯一个罪,被判有期徒刑时,其最长刑期只能是(  )。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  ),但最长不能超过(  )。
  A.15年 15年 20年
  B.10年 10年 15年
  C.10年 15年 25年
  D.15年 18年 20年




  【答案与解析】2016年天津公务员笔试复习推荐《天津公务员考试全套辅导资料》进行复习备考。
  1.答案: A
  解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不宾行为。故本题答案选A。
  2.答案: A
  解析:
  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甲将乙捅死,已构成杀人罪,故适用《刑法》。故正确答案为A。
  本题相关知识点:
  本题考查的是《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问题。我国《刑法》以属地管辖为主,兼有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该考点属于法律常识的常考点,考生在备考时可重点关注该考点。
  3.答案: C
  解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题中,刘某的小煤窑没有排风口,有关土管部门发现有书面通知起停业整顿,刘某仍不采取行动,导致煤窑爆炸矿工遇难,故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故正确答案为C。
  本题相关知识点: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过失爆炸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条款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修改扩大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并提高了刑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条款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修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并对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件进行了修改。
  4.答案: D
  解析: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3)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三个条件缺一即不构成共同犯罪。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并不具备犯罪故意条件,排除A。
  B项中的丙从不参与组织卖淫,但其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单独构成了介绍卖淫罪。
  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C项中甲属于职务犯罪,而学生乙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判为盗窃罪,二者不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D项符合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国有保险公司骗保属于贪污罪,则丁和戊构成贪污罪。故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A
  解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由于法律的修改,本题没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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