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是天津公务员要具备的,而这些内容在考试中都会有所体现。天津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tjgkw.org)对法律知识题型进行了整理罗列,以便考生更好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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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野生动物保护,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B.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保护野生动物
C.除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野生动物资源以外,其他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D.持政府颁发的猎捕证猎捕野生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政府和猎捕者共同承担赔偿
2.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
A.配偶 子女 父母
B.兄弟 配偶 子女
C.子女 父母 兄弟
D.父母 兄弟 配偶
3.甲遭遇仇敌追杀,情急之下,从一住户的窗户跳入屋内躲避,不想将睡在窗边的一小孩踩成重伤。则甲的行为性质为( )。
A.过失致人重伤罪
B.防卫过当
C.紧急避险
D.意外事件
4.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一间房屋并出租给丙,房租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 )。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5.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
A.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B.13年
C.15年
D.15年以上20年以下
【天津公务员考试网答案与解析】
1.答案: A
解析: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所以A选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故B项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就是说,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只有一个,即国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成为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者。故C选项错误。
政府颁发的捕猎证只是政府确认了你的捕猎行为合法,但是因为捕猎行为给别人造成损失,当然你要捕猎人要承担责任的,因为损失的造成和你的捕猎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捕猎人当然承担法律责任。故D选项错误。
因此正确答案为A。
2.答案: A
解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故正确答案为A。
3.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查防卫、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本题目中首先是“遭遇仇敌追杀”所以有了先决条件,可以排除过失伤人的A了;这里没有针对仇敌展开反抗,致使仇敌身体受伤或死亡,因此也不是防卫过当。
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损害的结果,但其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即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的状况,要求“甲”在选择逃入屋内时知道小孩的存在,但不得不在自己被害和损伤小孩肌体中选择,但本题中显然不是,题干中甲并不知晓小孩的存在,因此应当是意外事件。故正确答案为D。
4.答案: A
解析:《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从法律效力上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从共有权中派生出的一项权利,它是基于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所有而对共有人所有权的一种法律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从租赁权中派生出的一项权利,它是基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租赁而对承租人租赁权的一种法律保护。尽管目前各国法律对租赁权的保护已呈物权化趋势,但无论如何,租赁权毕竟还是只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一种债权。按照民法的一般规则,对物权的保护应优先于对债权的保护。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具有高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本题选A。
5.答案: B
解析:刑法修正案八将原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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