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群体性械斗。据调查,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斗殴事件。看起来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面对生效的判决,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民告官”不新鲜,“民告官”难也不新鲜。有资料显示,在1990年到2007年的18年中,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28万余件,其中2007年首次突破10万件,与之形成反差的是,胜诉率只有30%。这起事件之所以特别并引人关注,应该在于这是一个省级行政部门公然否定了司法文书,行政权力与司法的对抗进入到这样的层次,就视野所及,的确不常见。
滥用权力,权大于法,是我们不陌生的现实。依法治国已是中国基本方略,法治最基本的意义就是国家的公共权力要受法律有效支配,在此事件中,国土厅的行为无论叫做什么,不受或不想受法律支配是肯定的。以中国国情论,协调会具有组织性质,不是哪一个人专断意志的体现,似乎还颇显民主作风,然而既名之采矿权属纠纷协调会,居然将核心利益方排除在外,只以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及专家的解读为“判决”依据,实在不能叫民主,徒具形式的组织性,使得违法、合法,规范、不规范这些概念的区分人为变得无意义。
法律的重要性被漠视,可以以此批评质疑陕西国土厅,但显然不足以解释它为什么公然抗拒司法判决。要说国土厅对法律无知,不符合现实。一个省级行政部门,对法律基本功能不可能没有认识。我们并不了解国土厅参与这一事件的详细信息,也不了解两级法院对国土厅的行为有什么回应,是两个系统旧有杯葛,还是有其他原因。然而即便如此,有一点毋庸置疑,行政权力抗拒司法,不是依法律知识而行,而是依现实而行,司法在现实中的处境与作用决定了行政权力选择何种方式。
准确来讲,陕西国土厅抗拒司法判决,只是民告官“执行难”这一层面问题的升级版。“民告官”可以难在执行环节上,也可以难在起诉、受理、能否胜诉等各个环节上。在这起事件中,法院毕竟体现了一定的积极功能,毕竟明确作出了审判意见,然而在一些案件中,法院不仅不愿受理一些行政诉讼案件,甚至偏袒被告、动员原告撤诉、甚至擅自变更被告,这不仅导致目前行政诉讼中“民”一方胜诉率低,而且也导致了胜诉了也难获执行的尴尬处境。因此而言,不论是省一级的行政干预司法,还是市、县级别的,本质都是一样,法条与司法的实际作用并不完全对应,行政与司法都处在让人尴尬的位置。
这是权力边界问题,更是法律的现实地位问题。树立法律权威,让法律支配权力,这是理所应当也无比正确的道理,问题是法律权威怎样才能树立?靠司法自己努力不能说没有必要,但根本上不取决于此。现实体制之下,需要理顺很多关系,比如地方党政与法律的关系、司法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政治改革与司法改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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